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分类:新闻资讯 时间:2022-01-20 14:51: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金融企业,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基金公司,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公募基金,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誉胜非常感谢为我们提供补贴和办公室的相关政府单位和园区,每一个资助和扶持,对我们的发展都非常重要。我们希望能够为更多的创业者,争取到更有利一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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