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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投资人承诺保本等违规行为,深圳4家私募基金被罚

分类:新闻资讯 时间:2022-01-20 01:20:29

南都讯 记者叶霖芳中基协近1个月公布9份纪律处罚决定,深圳4家私募被罚,其中,2家被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另2家受到不同程度暂停业务处罚。南都记者梳理中基协指出违规事实看到,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是该4家私募的“通病”。早于2020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细化重审私募基金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强调引导私募基金回归“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本质。



中科杰锐、融泰汇通:

向其他私募机构投资者作出保本承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近一个月公布9份私募机构纪律处罚决定,其中深圳2家私募: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杰锐”)及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融泰汇通”)被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在中基协通报违规事实方面,中科杰锐与融泰汇通高度一致。经中基协查证,2020年1月7日,中科杰锐法人代表李萍萍与融泰汇通总经理李祥向某投资者签署了一份《承诺函》,该投资者所投资产品为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函件中,双方约定由李萍萍与李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10%的投资收益”。

若相关基金未来向该投资者分配的总金额(包括期间分红、份额赎回所得、清算分配等全部收入)低于其投资本金并加计年化10%收益,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现金方式向其补足。中基协指出,中科杰锐及融泰汇通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中基协官网显示,中科杰锐目前已无在管基金,融泰汇通则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此外,根据中基协公告,该2家私募机构在协会现场检查中均存在不配合情形,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对此,中基协撤销中科杰锐与融泰汇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元宋、深圳瀚信:

为投资者投资风险“买单”属违规

前述2家私募机构以外,深圳市元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元宋”)及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瀚信”)同样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问题。

经中基协查证,深圳元宋业务员在推介由其管理的私募产品时,使用了“安全稳健”等用语,致使客户误以为基金产品没有风险,因此在2018年,因基金净值下跌,投资者要求赎回后,深圳元宋在明知不合规的情况下,以“为了确保公司能正常运转及照常经营”,“避免全部投资者赎回基金”为由,指定其独资股东广州辰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辰天”)与7名上门沟通的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由广州辰天回购7名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产品份额,并按年化9%的收益补足差额。

深圳涵信旗下2只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签订了基金份额赎回协议、补充协议或基金份额继续持有协议等文件,减持税收,承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净值低于0.9元的,由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补足。深圳瀚信依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支付了差额款。

中基协指出,深圳瀚信出资承担投资者部分本金损失的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受托理财的投资本质,属于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在国内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理财产品净值转型背景下,监管层面早已明确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违规性质。2020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细化重审私募基金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禁止性行为要求,股权投资,强调引导私募基金回归“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本质。

在投资人层面而言,基金管理人所作出保本收益承诺实际上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中伦律师事务所2021年3月研究文章指出,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法院通常予以支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等委托投资关系中的受托人所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则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和理由:(1)认定无效,无效的理由通常为保底收益违反了风险共担和委托代理法律制度的内涵;(2)认定有效,有效的理由通常为保底收益的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3)也有法院穿透本质认定保底收益的约定是以委托投资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因向投资人承诺保本等违规行为,<a href="http://www.kk9.com.cn"><a href="https://www.kk9.com.cn/">金融</a>企业</a>,深圳4家私募基金被罚

重大信息违规事实:

深圳元宋基金产品私募投私募

嵌套结构虚增投资者成本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外,中基协指出,深圳元宋还存在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规事实。

深圳元宋于2016年6月22日成立了“元成稳8基金”产品,主要投向广东领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领新”)管理的“明智1号基金”。5天后,深圳元宋与广东领新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深圳元宋负责“明智1号基金”的具体投向与划款指令,产生的业绩报酬全部归深圳元宋。

而在“明智1号基金”再投向的多只基金中,包括深圳元宋管理的8只私募基金,其关联方东莞市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元成”)管理的5只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8只私募基金以及1只信托计划,其中多只私募基金独立收取管理费。

上述产品嵌套结构安排大幅增加了“元成稳8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同时,深圳元宋将“元成稳8基金”主要投向“明智1号基金”后,由其主导再投向自身管理的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东莞元成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中基协指出,针对前述基金承担的多重管理费安排、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公司承认其均未向投资者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此外,深圳元宋还存在内控不完善、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年度运作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违规事实。中基协对深圳元宋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深圳瀚信则因未向投资者披露涉诉信息等5项违规事实,收到书面警示、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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